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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obybb

杜絕以攝影名義來進行不法行為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8-8-4 05:40:32 | 顯示全部樓層
先聲明,我跟那事主與及那些model並不認識。
既然覺得那傢伙有罪的話就報警吧,要麼息事寧人好了。
但請別把那傢伙的照片到處貼,真的,我是要為大家好,真要報警的話就別要拿屎上身。否則到時可能會被人家反將一軍。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80條肖像權及言論權
一、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對其肖像或其他在視覺上能認別本人之標誌進行攝取、展示、複製、散佈或作交易之用;肖像人死後,則由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按順序所指之人給予許可。
二、基於肖像人之知名度或擔任之職務,或基於安全或司法方面之要求,或為著學術、教學或文化之目的,而有合理理由者,則無須肖像人同意;如該肖像係在公眾地方、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或公開進行之事實當中所攝得之影像之一部分,亦無須經肖像人同意。
三、然而,肖像之複製展示或作交易之用,按照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可能侵犯肖像人之名譽權時,即不得為之
四、在公眾地方為著安全或司法方面之目的而攝取之肖像僅得用於該等目的上,且在無需要時應立即銷毀。
五、以上各款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錄取、複製及散佈某人言詞之情況。
發表於 2008-8-4 09:03: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小A 於 4/8/2008 01:36 發表

試過比model 用一個較高的速度同較大的力度撫摸我胸部同背部, 足以產生巨響同甩肺....我唔係抽佢水, 只係同佢玩得太din, 再加上我太可愛...


你叫埋GF出去咪無人敢對你下毒手囉
發表於 2008-8-4 09:07: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景川 於 2008-8-4 01:25 發表
最好講比你信任的人知。


係度,, 可以同 小dr 講 ....
發表於 2008-8-4 12:39:1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friend_dicky 於 2008-8-4 09:07 AM 發表


係度,, 可以同 小dr 講 ....

係咪仲要識保護自己!!say no.......
發表於 2008-8-4 13:52:3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座直角 於 2008-8-4 09:03 發表


你叫埋GF出去咪無人敢對你下毒手囉

冇錯冇錯~~~
發表於 2008-8-4 20:06:0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景川 於 2008-8-3 06:30 PM 發表


你是他?

直得留一線給他嗎?

此行為影響有多大,有沒有想清楚;對攝影界,對想攝影的人,或想被影相的人,在心理上有沒有做成障礙呢?



SORRY....我唔係佢,,,!! 仲有..我唔識佢..

            如果你地覺得真係有必要搞到咁大既.... 你地咪報警...

如果(對想攝影的人,或想被影相的人)事先瞭解左佢個為人....小心行事...就唔會有呢d事發生啦...

     都係我個人意見姐....
發表於 2008-8-4 20:33:4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呢個係一個刑事事件,
唔係話搞唔搞大件事,
遇到對自己有害ge事,
唔去尋求協助,咁只係對疑犯ge縱容,
好多人都係怕麻煩,怕搞大件事
而唔去報警,咁樣疑犯只會繼續犯事,
如果換轉,
被人是你認識的朋友家人或女朋友,
你還會說:"有冇必要搞咁大嗎?"

我建議報警備案,
雖然我唔澳門有冇發生過,
但香港試過好多比人借影相為名,
而比人侵犯ge案例,
希望各model都可以加倍小心!
發表於 2008-8-5 15:19:50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類人要杜絕先得。正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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